列點式讀書筆記~
一、法律速寫
生活經驗的產物
- 牽涉到價值觀,所以現實上會出現『沈重的選擇』
法律 v.s. 道德
- 規範上的實效問題(法律 ⭕️,道德 ❌)
法律無標準答案
- 事實並不總是清晰
- 許多原則、學說、理論,在價值觀上或許就以彼此互衝
- 法律『在解決衝突時,站在經濟效益面時,依利害關係的均衡性』所訂的
- 【理性主義的女妖】,大家卻都期待法律是理性客觀的
- 法律原則&概念要如何精確呢?
作者並非主張無理性,而是認為:「不要把對法律『具備理性』這個想法,走到極端」
法律不是什麼都管
- 法律 ≠ 給大家完美的人生
- 法律不介入愛心/誠實
- 法律永遠都不具備『完備性』
- 社會上的不誠實文化 -> 證據文化 -> 故法律中很多公平正義可能被放空
二、法律在現實上都有用?
要看現實條件
- 法律 ≠ 可發揮、控制好社會秩序之效益
- 有時候,犯罪問題 ≠ 單純的犯罪問題,更有可能是經濟、社會⋯⋯等等問題
有些法律不切實際
- 例:可能忽略了人性 or 人的基本能力
- 實例:空頭支票、使用毒品罪
魔高一丈
- 假如有夠多錢可付罰單,如何?
- 一個法律如果普遍不被遵守,就反映出『守法意願』問題
- 公民教育問題
- 法律執行問題
- 政府本身手法意願
- 法律的詮釋在正義理念上=容忍無窮盡的想像&主張
- 『邪惡』也符合程序正義,但『邪惡』做出的詮釋往往以對社會造成傷害
- 法律能否成功被執行,必須看執政者的 good willing
三、理想 v.s. 現實
對公平的期待
- 法律涉及『利益分配』、『公平』
- 公平 ≒ 無差別對待,因為人的本性自私,所以我們需要公平機制
- 利益分配不只是『形式上清楚的財產利益分配』,還包括『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、名聲、地位⋯⋯』,即使是惡法也是
但是⋯⋯無差別對待都合理嗎?
- No! 分配必須要有差別待遇!
- 公平的標準是?
- 傳統學說認為:相同情況相同處理,不同情況不同處理
- 反駁傳統:對待的『幅度』是最大問題!二分法無法適用於大部分情況!
- 經濟學家:「在達到完全平等狀態前就停止提高稅率,避免整個『蛋糕』變小。」
作者:適度公平+適度差別待遇,而不是單純計算總財富
法律 ≠ 正義
- 人不完美,所以人寫出來的法律也不完美
- 法律經歷過、也正在經歷程度不一的惡法
- 特定階級會想固守既得利益,所以法律的新增廢除一定會經過拔河
- 不同的年代、情境⋯⋯等因素,法律本身是否正義也可能改變
執法者也可能扭曲法律
- 『法律執行』和『法律』是兩件事
- 社會大眾非常容易忽略『執行的不正義』!通常只有當事人感受最深
- 真正的問題是:『社會大眾對法律的錯誤理解&執行』成為常態時!(例:強制性交罪、警察盤查、通姦罪(已廢除)、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性交易罪⋯⋯)
- 人民 vs. 國家,前者處於絕對弱勢
- 『假民主』即為最終極的『執行的不正義』(例:🇨🇳、🇷🇺 ⋯⋯)
- 『法律正義』不只是法律的文字形式規定!
民意 ≠ 正義
- 因為會涉及民主制度落實技術的可能性
- 抽象:人民撰寫法律
- 實質:人民透過民意代表制定法律
- 但!『民意代表&執政者想的』不一定等於『普遍人民的意願』,政黨、企業、個人利益皆有可能介入!
- 假民主於以上情況,就非常危險!
2. 『人民意識』會決定『社會形態』
- 但一般人對正義不夠瞭解,常以為自己覺得對的就是正義,也常任由情緒做出決定
3. 對專業的質疑
- 我們對正義的探索仍需要依賴客觀方法,而法律、司法是一種專業
- 『情緒』非常危險!尤其民主社會中,大家又都有選票,無論你的 IQ & EQ(看看川普、韓國瑜⋯⋯)
- 人民的『認知品質好壞』會決定社會的高度
- 『教育』&『自我教育』非常重要!
四、事實探索=正義基礎
事實錯,正義也跟著錯
- 但在真實世界中,事實複雜到難以辨認
- 例:強制性交中,究竟要如何認識到當事人的意願?(沒有激烈反抗就是同意性交?保守派則認為只有『當事人說好=好』,但那要口頭 or 行為呢?)
- 例:SM 程度要到多少才符合傷害罪?才違背當事人意願?
我們以為的事實 ≠ 事實
- 因為僅靠證詞、物證、經驗法則,所以法官還是非常有可能在主觀上判斷錯誤
- 由於以上原因,所以冤案隨時有可能發生,即使換一個法官
【延伸閱讀:一場無罪變有罪的判決】
個人的親身經驗必然有其侷限性
- 通識教育、同理心的重要性上升!
- 由於現實太複雜、通識和專業研究的重要性日益上升,例:槍彈、毒物、醫療、心理分析、精神分析、哲學⋯⋯等等
- 所以『專業知識輔助系統』非常重要!台灣的法律教育於此有所缺失!
『求真』是一種善良意願
- 人 ≠ 神,所以人在追求事實上有先天困難,難免犯錯
- 故重點在於:該用什麼態度面對個人的錯誤?
- 這會牽涉到一個社會的價值觀、教育觀⋯⋯等等,作者提出幾點台灣社會觀察:
- 只追求自己的文憑、職位、成就⋯⋯等等的高度
- 小孩只顧著唸書
- 社會和個人對弱勢族群的同理心
五、沒有邏輯,就不是事實
沒有邏輯,法律就不會有生命
- 「除了法律以外,『經驗』也很重要」-> 這種觀念才能警惕法律人不要變成文字工匠!
- 思想必須有思想方法 -> 思想方法來自人類經驗 -> 人類經驗又來自基本的討論邏輯&法則(例:可證實定義、歸納基礎&標準&路徑、各概念間的連結方式⋯⋯等等)
- 更重要:個人的獨立觀點!
以廢死為例
- 無論支持或反對,每個論點之論述中的各變項,變項間能否建立起連結都應該被討論是否具有邏輯?又是否有其他可能?
- 『標準、定義該如何建立』皆會影響任一觀點的論述
【延伸閱讀:問自己這三個問題瞭解正反爭議】
- 我們都有可能於未來成為加害人 or 被害人,故法律的制定必須針對『全體國民』,而非個人
- 故,怎樣的法律才能被『同時具有潛在加害者&潛在被害人特質的所有社會人』給接受? -> 非常難
作者:不同立場間必須『將心比心』,才能更接近處理該問題的尺度
六、比例原則
- 當國家可能侵害到人民利益時,必須要依循:
- 適當性
- 必要性
- 衡平性
- 例:政府徵收土地、購屋貸款補助 vs. 高房價
死刑制度&比例原則
- 『民法』明顯是為了彌補損害的建設性方法,那『刑法』的意義呢?
作者:刑法的意義在於『人生觀的選擇』
- 應報理論:『讓人去死』的報仇立場(思考:對社會&世界有何幫助?)
- 預防理論:為了保持社會秩序(思考:能為了保持社會秩序,就讓人去死嗎?)
- 『效益性』的思考:沒有哪個人可以確定刑罰是有效或無效!不同情境皆有可能造成差別!
- 『衡平性』的問題:
- 犯罪人是否須對罪行負全部責任?
- 即使是,需要用到生命來負責嗎?
- 罪行 or 犯罪本身,會不會是『整體社會結構』造成的?
- 以上這些,最終變為哲學上『人到底自不自由?』的問題(思考:死刑誤判)
【延伸閱讀:冤案是如何發生的?】
七、幸福&法律
- 之所以覺得幸福落空可能是源於『人們對幸福的誤判』
- 財富、感情、名譽,地位、健康⋯⋯可能都不是幸福的要素!
作者:是否幸福最終要回到個人對自己&環境的理解?
作者:心定=幸福,但要如何將此理應用於法律?
- 通姦罪:人們對於愛情的希望可以寄託於法律上嗎?
【課外閱讀:通姦除罪的積極意義】
兩難的情況
例:集中營內被迫行使上頭命令的軍官、柏林圍牆上開槍的士兵⋯⋯等等
八、法律白話文
- 法律改成白話文還是會有人不懂,因為法律是一門專業!
- 其他專業非從業人士也很多人不懂,但法律卻因為它的本質是『處理人&人間之關係』,所以容易被大眾批評
作者:要讓外行人看懂法律,必須讓外行人內行化!(但法律學者是否懶得、或不屑做此事?)
- 就判決文字而言,專業語言還是有其重要性!
- 但作者認為:唯有用大量非專業語言來補充法律或判例文字,才能使法律變成有內容&生命之物
公平正義不會固定在法條、判例⋯⋯等任何文字形式中,只能從個案中慢慢尋找!
但人們卻希望透過簡單的文字形式就得到公平正義
這種寄望越深,反而越可能導致法律文字的僵化
【延伸閱讀:法律可以白話一點嗎?】
九、法律 ≠ 全世界
道德
- 道德難以普及化,人事物時間皆有可能造成影響
- 沒有絕對的道德 or 美德
- 思考:做人為何要有道德?
作者對『道德』的定義:道德為一種身體語言,追根究底就是『個人對身邊的人事物發出善念』
- 想單純用道德去說服人變善良,非常困難!(因為人本性自私,即使是幫別人也可能是自私的)
自由
- 拒絕平庸
- 制度都會有制度的系統性問題
- 即使制度瞧不起你,你也不能瞧不起自己!
- 思考:選擇邪惡也是一種自由嗎?(作者:對抗自私的基因,才是自由!)
- 台灣社會似乎誤解了自由&卓越之意義
- 『排名』的本質在於追求第一&贏過他人,這對一個人的存在究竟是正面或負面呢?
【延伸閱讀:走入優秀和多元競爭力的背光處】
十、法律以外的善良
生活不是 100% 論輸贏
- 不要寄望法律對每個公平正義都有清楚輪廓!
- 回歸個人角度,即使是為了正義,每個人在不同情境下,多少也會考慮『成本』!
作者:法律可以少管一點(例:通姦罪、墮胎罪、賭博罪、妨害名譽罪、使用毒品罪⋯⋯)
針對『司法減量』的建議:
- 或許可將輕微犯罪改為『自訴』?
- 但這可能導致公平正義被折損
- 例:自訴就牽涉付費請律師,這樣有錢人有錢就可以犯罪?如此一來,刑事上的判決適合自訴嗎?
訴訟誠實
- 法律基本上沒有規定誠實義務&違反義務時的處罰
- 背後原因:人性難以期待
輿論裁判
- 沒有一個敗訴的人會說司法正義,沒有一個勝訴的人會說司法已死
- 法律絕不能完全以民意為依歸,否則可能違反、扭曲基本法理(盲目的民意就可能變成民粹,就可能被執法者利用)
追求公平正義時付出得代價,可能就是公平正義
中庸之道
- ≠ 得過且過,≠ 一分為二
- 其實就是『比例原則』
- 『公民不服從』&『暴力抗爭』是否合法?二者的界線在哪?
- A: 重點在於效益性、必要性、衡平性三者間的平衡!
理解人性、心存悲憫
- 法律無法規定人間要有愛
- 『做好人做好事』是非常困難的事⋯⋯
作者:最難的是『包容』,即使反抗也不是為了報復,而是為了讓情況變更好!
- 這也包括『對自己的包容』
- 最好的觀看方式就是不要看(佛學、道家)
- 世界的極小=世界的極大(佛學、道家)